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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念慈庵及图”商标有不良影响吗?

    京都念慈庵总厂有限公司于1996年在第5类“医药制剂;药”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130792号“念慈庵及图”商标,使用在咳嗽糖浆等商品上。2019年2月26日,本案原告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原告不服上述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信息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念慈庵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进行了线上开庭审理。诉争商标本案第三人京都念慈庵总厂有限公司于1996年10月17日在第5类“医药制剂;药;咳嗽药水;中药;中草药咳嗽糖浆”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130792号“念慈庵及图”商标(即本案诉争商标),使用在咳嗽糖浆等商品上。2019年2月26日,本案原告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原告不服上述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告诉称“庵”字特指女性修行者居住的寺庙,将诉争商标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将此商品与宗教信仰相联系,将其理解为源自佛教社团免费施舍的结缘医药产品,易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故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被告辩称诉争商标“念慈庵”经第三人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形成特定含义,尚无证据表明诉争商标易被理解为宗教场所名称或者伤害宗教人士感情并产生不良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第三人述称“庵”字有小草屋之意,也有供女性修行者居住的佛寺之意,均为常见含义,而“念慈庵”源于清朝康熙年间的一段孝亲故事,县令杨谨为纪念母亲和叶天士的恩泽,将其枇杷膏命名为“念慈庵”,意为“怀念慈母之地”,与宗教场所无任何关联,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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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列罗巧克力想把16粒装透明盒子注册成商标,能行么?

    3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公开开庭审理了“FERRERO ROCHER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2018年3月22日,费列罗公司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诉争商标整体是商品的常用包装七面视图,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费列罗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原告费列罗公司主张,诉争商标独特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设计、中英文组合及内部的金色巧克力球使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指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并非行业通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同时,诉争商标中包含的英文、图片部分及内部巧克力球包装已被注册为商标,因此诉争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费列罗公司认为,作为世界知名巧克力制造商,其在世界范围内知名度极高。诉争商标经原告长期而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增强了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费列罗”“FERRERO”“FERRERO ROCHER”等商标的知名度为商标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最高人民法院等行政司法机关所认可,在中国已成为驰名商标。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则答辩认为,诉争商标七面视图整体看,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品包装,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了解,费列罗金色巧克力球本身的包装已经注册为立体商标。现在,费列罗公司还想要把装巧克力的透明包装壳注册成立体商标。这样的立体商标“套装”还是比较少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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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大郎”商标因烈士被驳回?烈士姓名禁用商标

    说起武大郎,你会想到什么?潘金莲?武松?水浒传?不管怎么想都该是文学作品相关的内容,但最近一份关于“武大郎”商标驳回决定通知书在朋友圈刷屏,原因竟是因为“武大郎”为我国烈士,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武大郎怎么就变成烈士了呢?这该不会又是哪个恶意P图的吧?近日,一张商标驳回通知书刷屏了朋友圈。原来是“武大郎”商标被驳回,理由是:“武大郎”为我国烈士,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武大郎”成烈士?通知书真假难辨看到这张图的时候笔者心中有两个疑问,一、商标中提及的“武大郎”是真实存在的烈士姓名还是大众所熟知的《水浒传》中虚构的人物“武大郎”;二、若此商标所指“武大郎”为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又如何变成了“我国烈士”,此份商标驳回通知书的真实性如何?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查询了有关此份通知书的相关信息了解到,该通知书所提及的商标为第40018052号“武大郎”商标,该商标申请使用在第25类服装; 童装; 内衣; 驾驶员服装; 雨衣; 戏装等商品。从商标网查询可知,该商标是由个人李某申请,而笔者在查询该申请人时发现,该申请人申请商标不止是“武大郎”,还有“汽车基地”、“华财”等商标,其申请类别有第5、16、25、31类等。该申请人最早申请的商标是在2005年5月8日申请使用在第3类的“KOOGIS”商标,该商标目前状态是注册成功,专用权期限从2018年09月28日至2028年09月27日。据商标网显示,该“武大郎”商标2019年7月30日提出申请,2019年8月22日商标局受理,而网传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是在2020年1月7日,从时间上来看,这份商标驳回通知书是合理的。既然时间没问题,那么我们就查询下“武大郎”到底是烈士还是确有其人呢?据相关网站查询的结果来看,武大郎确为革命烈士,那么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就有很大可能性是真实的。“武大郎”商标早已注册虽然第40018052号“武大郎”商标没能注册成功,但笔者在查询时发现,早有武大郎商标注册成功。据商标网查询可知,申请“武大郎”相关商标的共有73个,其申请类别也是多种多样。其中不少武大郎商标就已成功注册。法律明文禁止英雄烈士姓名用作商标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全面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禁止将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是否过于一刀切不过笔者也发现一个问题就是,革命烈士固然应该尊重,但禁止将烈士姓名用作商标,那么与烈士重名的人申请商标该怎么办呢?比如,笔者在查询时发现同为《水浒传》人物的林冲也是记载的革命烈士。《水浒传》的宋江也是记载的革命烈士。图源国方商标软件而所谓的称谓“阿爸”、“阿哥”同样可以查询到记载的革命烈士。图源国方商标软件中华文化固然博大精深,但重名率也是相当高,笔者自小到大碰到和自己同名的就不下3人,一刀切的禁用英雄烈士姓名做商标的行为是否妥当是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你有什么看法可以在评论区和我们多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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